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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众科学素质促进联合体规程
发布时间: 2020-06-03 16:00    来源:原创

中国公众科学素质促进联合体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体由致力于提升中国公众科学素质的企业、媒体、学会、学校、科研文化机构等发起并自愿结成。联合体名称是“中国公众科学素质促进联合体”,英文名称是China Alliance for Science Literacy,缩写为CASL。

第二条 联合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强化社会化科普服务能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科普需求,不断提升公众科学素质,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厚植沃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第三条 联合体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联合体的主要任务:

(一)搭建社会化科普公共平台。促进人才、项目、资金、产品等科普资源的优化配置,大力发展公益性科普事业,积极促进科普产业繁荣。

(二)扩大优质科普内容供给。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开发推广符合社会需求的科普服务和产品。

(三)表彰奖励科普典型。对科普工作中突出的机构、人员、作品、产品、活动等进行社会化表彰奖励。

(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联合体及联合体成员与国际相关机构开展合作交流,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互惠共享,科学精神弘扬传播。

(五)开展其他符合联合体宗旨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联合体成员为单位成员。

申请加入联合体的必备条件:

(一)遵守联合体的规程,自愿加入联合体。

(二)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三)积极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升。

第六条 加入联合体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合体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成员证。

第七条 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联合体服务的优先权。

(二)对联合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联合体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体的决议,完成联合体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联合体合法权益和声誉,在本单位和行业内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三)为联合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条件。

第九条 退出和除名:

成员有退出联合体的自由。成员退出联合体应书面告知联合体,经理事会确认后退出。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联合体规程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违反联合体规程或其他规定,对联合体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二)多次不能完成联合体分配的任务或拒绝参加活动。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条 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委托所在机构的高层领导担任,每届任期3年。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应于开会前15日通知至各成员,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情况紧急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由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开展联合体的日常联络、管理协调和组织运行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规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联合体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向联合体全体成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指导联合体秘书处工作和制度体系建设。

(六)审议联合体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

(七)决定联合体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设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由其指定所在单位代表参加,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联合体日常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秘书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联合体的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必备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道德品质,带头遵守公序良俗。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在联合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社会活动经验。

第十五条 联合体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联合体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受理事长委托,执行副理事长可召集和主持上述会议。

(二)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联合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执行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相关职权。

(五)提名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联合体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主要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合体的各项工作。

(二)起草联合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负责联合体对内对外联络、整体宣传、交流研讨、项目合作等具体工作。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联合体经费来源及使用:

(一)联合体在正式注册前,不收取会费等任何费用。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联合体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对重大活动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 联合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理事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一条 联合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如联合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联合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联合体成立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程解释权属联合体理事会。